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临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临漳县**局职工,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在临漳县**镇**园西门南100米处**饭店门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引起纠纷,后梁某某持白酒瓶殴打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头皮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约300c㎡,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梁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到临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王某某撤回控告。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梁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主动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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