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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社区**路**号**幢**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2日17时许,开远市公安局民警在开远市**路**小区**幢**单元**号查获涉嫌吸毒的邬某某,当场从该处所客厅窗台上搜出一个铁盒,内有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1袋。经称重邬某某持有的毒品可疑物共净重22.13克,抽样送检7.64克。经红河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邬某某提取的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涉案毒品在提取、称量、送检等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机关不能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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