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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由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邬某某从2017年起开始从事经营二手奢侈品包的买卖,2018年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彭某某后,被害人彭某某多次因本人和代他人从邬某某手中购买二手奢侈品包,2019年1月期间,因邬某某成为了被“套路贷”诈骗的被害人,其收取的他人货款到其账户后就被放贷的公司和人员强迫其归还贷款,导致其无法去组织货源和归还收取的他人货款。邬某某为了缓解经济上的压力,在其无法归还他人货款的情况下采取向被害人虚构已发货快递单据的方法拖延发货和归还货款的时间。至案发,邬某某一共拖欠被害人彭某某等人货款人民币381606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方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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