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414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在本市清溪镇罗马路汉通工业园百炼A7栋405宿舍内,见其下铺床被害人张某某睡觉时将一部手机放在枕头边,便趁机将该部iPhone11手机(经鉴定价值5210.51元)拿走藏匿于自己的裤袋。时至当日8时许,邬某某携带盗得的手机离开厂门口时被抓获,当场起回被盗手机。案发后邬某某家属向张某某赔偿3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被盗物品已起回,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提起公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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