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二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3日释放,同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拉堡镇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周耀先,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是贵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供煤炭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5年12月7日、2016年1月7日、5月16日、8月2日,邬某某让妻子某某意用银行卡向贵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内设贵州广铝铝业公司质检处处长助理陈某行贿人民币290000元,行贿转款在陈某母亲王某某及陈某使用的陈某某银行卡上。
本院认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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