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92********,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等人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龙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中旬至8月21日,邢某某按照施某某的指示在沈阳窝点内,通过登录华荣聚富系统补单界面及工作 QQ,与QQ群内的赌博平台客服对接,并在华荣聚富系统进行补单操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一部苹果6手机由龙泉市公安局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邢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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