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4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住本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徐海鹏律师。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以900元价格卖给孙某某(另案处理)一只豹纹陆龟。同时,民警在邢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5只陆龟。经鉴定,3只为辐纹陆龟,每只价值5000元;1只为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每只价值2500元;1只为塞舌尔巨陆龟(俗称亚达布拉象龟),每只价值2500元;出售的陆龟为豹纹陆龟,每只价值2500元。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胫刺陆龟、塞舌尔巨龟、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П。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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