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国**银行**支行副行长、**市农业银行**支行原营业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局东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10日二次退回侦查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巴彦淖尔市**银行原职工邢某某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临河区私自给贾某某出具3000万银行询证函。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认定邢某某给贾某某出具3000万虚假的现金解款单、银行询证函造成较大损失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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