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9********,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住兴城市**路**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兴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29日,在兴城市葫芦岛诚信支行一楼大厅内,邢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承诺支付给高额利息为诱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刘某某80万人民币,到还款日后邢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欠款。
2、2019年5月20日,在兴城市钓鱼台接到临河大街40-20号楼Z室香林水岸小区售楼处,邢某某在无偿还能力下,以承诺支付给高额利息为诱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殷某某306万元人民币,到6月5日还款日后邢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欠款。
3、2019年6月11、15日,在兴城市葫芦岛诚信支行一楼大厅内,邢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承诺支付给高额利息为诱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两次骗取张某某170万元人民币,到还款日后邢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邢某某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清,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清,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不清,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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