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现住址寿光市**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该自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潍坊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任仓库保管员,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仓库内18桶4.32吨异氰酸酯运出后转卖,获利36600元。
2、2019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司仓库内16桶3.84吨异氰酸酯运出后转卖,获利31560元。
3、2019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司仓库内18桶4.32吨异氰酸酯运出后转卖,后被**公司发现追回。
综上,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侵占本单位异氰酸酯52桶12.48吨,价值294528元。案发后,该主动投案并退赔单位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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