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9日,太仓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太仓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通过安装在太仓市农村商业银行ATM机上设备,多次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及其密码。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行为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仓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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