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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密云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0月4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光明300ml橙汁一瓶,进价4.1元;

2020年10月14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味全380ml原味杀菌型乳酸菌两瓶,进价7.2元。

2020年10月27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汰渍全效洗衣皂一包,进价4.2元;

2020年11月4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味全原味杀菌型乳酸菌一瓶、农夫山泉力量帝维他命水一瓶,总进价6.7元;

2020年11月10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味全原味杀菌型乳酸菌一瓶,进价3.6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橙汁一瓶;

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乳酸菌两瓶;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洗衣皂一包;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乳酸菌一瓶、农夫山泉维他命水一瓶;

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乳酸菌一瓶。

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被民警抓获。

2020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赔偿**超市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多次盗窃超市的事实;

2.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到案过程;

3.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赔偿**超市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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