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上述身份信息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2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某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房周某某的住所内盗走周某某储钱罐内的人民币6700元。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数额不大,犯罪后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