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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6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预备党员,任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6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1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乐东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71日,该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可塘”附近一块40多亩耕地的生产道路不完善,村民多次向本村分管农业工作的村委会副主任邢某某反映,要求拓宽道路。为方便该地块的种植农户, 2020120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擅自雇用他人到海南**林业有限公司承租的本村“可塘”地块内,将原有一条小路两边的桉树林木伐掉,丢放在现场。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毁坏林地面积为1.52亩;规划森林(林地)类别为后备林地(0.44亩)和非林地(1.08亩);被毁树种:桉树;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2.5141立方米。邢某某于202063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对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后赔偿海南**林业有限公司损失50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邢孔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刘洪记

                          书  记  员:许杰华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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