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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2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和朋友赵某某等人、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和杨某乙、黄某某等人在西峡县城区**广场**门口处吃饭,因琐事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引起争执撕打,邢某某用手击打杨某甲的面部,造成杨某甲面部受伤。

经鉴定:杨某甲面部创属轻伤二级,身体其他处损伤属轻微伤;邢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损失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七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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