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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84********,汉族,本科文化,新乡市**中心**,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大道**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宋光辉、王成海,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因为拖欠网络贷款未还,急需资金周转,但由于其本人征信不好,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贷款,遂通过微信联系上了承诺为其办理贷款的万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后在对方要求及帮助下,邢某某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开办了河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家空壳公司。2020年3月24日上午,邢某某在胡某某指使下到郑州市一家招商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因其无法答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营业地址,且其一人要开立两个对公账户,银行工作人员质疑其是否要洗钱,未给其办理。当日下午,邢某某在胡某某的指使下以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在浦发银行郑州**支行开立账号为762200788015********的对公账户,后又于2020年4月8日、9日分别以河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在民生银行郑州**支行各开立一个对公账户,账号为16****053和16****797,办好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结算卡等交给了胡某某。2020年4月16日至22日期间,邢某某开立的账号为16****053的对公账户共流入资金1335万余元,其中包括郭某某、徐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等四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的资金共计375950元。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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