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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嘎查村委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春天,**嘎查一组组长组织村民平分了辖区内“三不管”地块的河滩地,刘某某家应分3 亩耕地,耕地被邢某某承包,邢某某对土地进行治理、扩展,2007年刘某某将这片耕地另包他人时,邢某某让刘某某给一部分治理费,刘某某不同意,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给邢某某0.5亩由其耕种至2025年,顶治理费。2017年,国家确权政策出台后,刘某某向邢某某索要土地,经过村委会和苏木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某因此事多次上访。经鉴定,0.5亩承包费损失价值1671.00元。

2019年11月16日邢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协议,给刘某某土地4.32亩,赔偿刘某某7万元,刘某某同意不再因此事上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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