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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4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深圳路**号**号楼**单元301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301户,**食品公司退休职工。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鸿臣、丁明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4时许,邢某某醉酒后在青岛市黄岛区**路公交车(车牌号鲁******),上车后邢某某一直对蒋某某进行辱骂,后公交车行驶到**路路口北侧50米左右时,邢某某走到驾驶座附近,用手拉拽驾驶座位旁边的隔离门。蒋某某害怕发生危险,遂将公交车停靠到马路旁边并报警。

本院认为,邢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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