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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71991********,汉族,大学文化,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邑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3时许在本市市中区**路**宾馆一楼大厅内,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因个人感情问题酒后滋事,无故对大厅吧台内工作人员王某某(男,19岁)大声吼叫、用前台摆放的塑料告知牌砸中王某某头部、并将前台摆放的人证核查系统设备、电脑显示器等物品推到地上,造成人证核查系统设备(价值2738元)、计算器1台(价值18元)损坏,电脑显示器1台损伤(损伤价值50元)。期间邢某某将前来劝阻的宾馆保安李某某(男,65岁)踹倒在地。后邢某某来到宾馆大门外,将宾馆门口停放的车主隋某某的陕A*****号小型汽车尾门踹坏、右后侧围窗玻璃砸坏(损伤价值1412元)。在民警接报警到达现场处置的过程中,邢某某用脚踢打停放在宾馆门口的荣威牌鲁*****警车前面板(损伤价值1460元),随后被民警控制并传唤至公安机关。综上,邢某某造成财产损失共计5670元。

同年8月23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邢某某到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发后,邢某某赔偿如家某某宾馆损失共计5611.9元、赔偿隋某某损失2080元、赔偿公安机关1635元、赔偿王某某、李某某各500元并取得两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部分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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