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曾用名邢某乙,绰号邢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9日,被不起诉人邢某甲酒后驾驶贵**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铺子村便道行驶,22时30分行驶至盘关镇新园小区菜市场路口处时,被断江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5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盘关镇山脚树矿医院进行血液提取。2019年9月30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邢某甲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28mg/100ml。
本院认为,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