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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街**巷**号**,现暂住太原市小店区**村**房,无业。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N的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西柳林村出发途径小牛线、滨河西路,行驶至**中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99.0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邢某某在限定最高时速为80公里的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系初犯,血样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案发时段道路上车流量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综合上述各情节,其行为依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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