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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暂住青岛市市北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街乡**庄**组),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11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滁州路逆向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尔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月24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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