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07分,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酒后到建国路“我家私房菜”饭店门口骑之前停放在那的摩托车,邢某某驾驶上车牌号为冀GX****普通摩托车后从“我家私房菜”门口便道骑到路上骑行几米后在建国路胜建街路口被执勤交警现场查扣,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邢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26mg/100ml。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行车本、驾驶人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呼气、抽血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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