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邢**,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10日20时19分,被不起诉人邢**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向阳路与泰鑫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邢**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邢**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9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相对不起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