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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邝某某高利转贷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汉族,高中文化,系开平市**卫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房,现住广东省开平市****山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镇海,广东朱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邝某甲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日至2016年9月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邝某甲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房产作为抵押,以其妻子李某乙及开平市**卫浴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年利率为7.6%至12%、最高额为700万元的额度进行循环贷款。随后,被不起诉人邝某甲将上述贷款中不超过300万元的最高额度,以36%的年利率循环转贷给区某某,从中赚取利率差价,非法获利75.4万元。2019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邝某甲时,依法扣押其涉案手机1部、银行卡8张、银行存款存折1本、笔记本1本、票据1叠。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邝某甲已退回涉案款项75.4万元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 

2.书证; 

3.证人邝某乙、邝某丙、区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李某甲、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不起诉人邝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交其违法所得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邝某甲不起诉。

涉案75.4万元属于违法所得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涉案手机1部、银行卡8张、存款存折1本、笔记本1本、票据1叠不属于作案工具或者赃物,应予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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