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邝某某与钟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由钟某某出面与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秀山村白洞水库“天狗冚”(土名)林地原果场承包人刘某甲、戴某某、刘某乙签订了《山地转包合同》(面积501亩),然后由钟某某、邝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再分成4份各自承包经营,其中邝某某承包约200亩。2016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邝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该林地上原种植的部分荔枝、龙眼、芒果树砍掉并改种沙糖桔。经林木调查鉴定确认,该林种为一般公益林(生态林),砍伐的林木蓄积为25.2157立方米。2019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邝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本案系因对果树林进行改种未经审批而非法砍伐,主观恶性较小,且邝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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