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女性,1994年*月8*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94****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某某区,家住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公司家属院1单元1楼**室,无职业。该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利用在本市王益区某某商行(又名中国黄金)担任柜员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先后三次用钥匙打开柜台下的柜子,盗取货柜中黄金项链共三条,被盗黄金项链克重合计56.85克,造成损失共计19364.97元。
被不起诉人邓某将所盗窃的黄金项链以每克300至31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先后在本市王益区街道个体黄金加工店销赃变现,从中获利约12070元人民币。2019年8月8日,某某商行发现柜台黄金项链被盗随即召开员工会议,会后被不起诉人邓某主动承认盗窃行为,案发后,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邓某亲属积极赔偿金店损失 21744元,得到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家属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得到对方谅解,邓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不起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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