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林某甲、林某乙欲合伙在永泰县**镇**小区**店面经营茶馆。2020年5月8日,林某甲因装修店面需要,雇请无相关从业资质的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被害人邓某乙等工人对该店面的隔墙进行拆除。在施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未确认周边环境及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违规对墙体进行底部掏掘,导致墙体塌落砸中被害人邓某乙,致邓某乙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邓某乙系多脏器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在现场等侯公安机关处理。
2020年5月20日,林某甲、林某乙与被害人近亲属黄某某、邓某丙、邓某丁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取得谅解。同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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