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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诈骗案)_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防城港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村**组**号,住防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再次经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魏佳,广西桂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秋梅,广西桂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该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该院于2020年1月1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该院请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将案件指定本院管辖,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期间,邓某甲等人为了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伙同邓某乙(在逃)等人在防城区征地办已征得的土地上抢建了两栋房屋,该楼建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村**坝**组,位于预征地公告的红线图范围内,用于申请国家补偿款。2018年11月,邓钦和出面隐瞒了房屋的建造时间和购买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指标,虚构该两栋房子中的其中一栋是邓某丙、邓某丁等人的房子,另外一栋是邓某戊、邓某乙、邓某己、曾某某等人的房子的虚假事实,并冒用邓某丙、邓某丁、邓某己、曾某某等人的拆迁补偿名义套取拆迁面积,向政府征地办申请房屋拆迁补偿。防城区征地办工作人员已对该两栋房子进行丈量并申请房屋套价,因公安机关及时查封冻结申请补偿款材料,未能签订补偿协议,属诈骗未遂,但申请补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在整个过程中邓某甲主动联系政府工作人员,征地办工作人员,利用其影响力,让工作人员加快丈量及套价,起到诈骗共犯的作用,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广西同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该房子房屋面积差异为11463平方米,补偿及房屋内装修及附着物补偿差异为9170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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