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法律服务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住新邵县**镇邮政所对面。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金正,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2021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已死亡)伙同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以承接北塔区**产业园大希堂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乙80000元。案发后,邓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退还邓某乙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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