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乡**村**组。因扰乱企业秩序,于2019年1月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4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9日,道县腾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桩基冲锤承包合同》,由腾飞公司代表邓某乙派10台桩机设备负责源亿公司位于宜章县玉溪镇西门村碧桂园第二期施工地桩柱的项目工程,同时腾飞公司派邓某丙负责现场工程及管理10台桩机,犯罪嫌疑人邓某甲在工地操作自己的一台桩机。
2018年12月23日,源亿公司桩基项目部负责人胡某某与腾飞公司现场负责人邓某丙达成协议,退出6台桩机,每台补助26800元,先付18万元,余下待桩机出场最后一台,当面结清,定于2018年12月24日至25日全部清完。胡某某于当日转账18万至邓某乙账户,后邓某甲、邓某丙以未付清款项为由,于12月23日至12月30日期间,多次与何某某等人阻止其它的桩机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及断施工现场的电,影响工地正常工程。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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