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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3时左右,在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邓某乙家中,邓某乙与其亲叔叔邓某甲因为种树苗的地权属问题发生口角,邓某乙用柴刀刀背砍伤邓某甲头部,邓某甲被砍伤后找到现场的邓某乙的父亲邓某丙理论,后双方发生口角,口角过程中邓某甲用拳头将邓某丙的腰部打伤。

经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进行鉴定,邓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邓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通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于初犯偶犯,与被害人邓某丙属于亲兄弟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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