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栋**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1日以娄公(二)诉字[2020]0170号起诉意见书将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3时30分左右,邓某甲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娄底城区长岛KTV行驶至吉星路金益紫檀附近交叉路口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邓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53mg/100ml。

2020年7月5日24时,邓某甲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邓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