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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介绍卖淫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乡**村**组。2011年1月17日因抢劫罪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份以来,在仙居县城区范围内,被不起诉人邓某甲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招揽嫖客并介绍张某甲卖淫多次、介绍张某乙卖淫一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介绍张某乙卖淫一次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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