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大渡口区**村**栋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二人明知买卖汽油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而自己并没有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二人共谋非法经营汽油并约定赚取的利润平均分配。二人商定由李某某负责联系租赁大渡口区金建路荣盛城工地对面山坡空地作为卖汽油的场地、联系购买储存汽油的油罐、提供加油设备、联系进汽油的渠道及销售汽油的客户;由邓某某负责提供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买油罐、购进汽油用于销售,邓某某还提供了收取售油款的微信账户。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邓某某、李某某二人非法购进汽油后加价将汽油非法销售给郑某某等人,经统计销售金额为244857元。
2019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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