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4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31岁,汉族,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8********,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号。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做出行政处罚,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019年07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无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情况下购买一批出口专供香烟,放置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富源中路178号家中,欲转卖获利。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陆某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烟草局取消后仍为其提供房屋暂存保管。2019年7月26日15时许,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公安执法人员在邓某某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富源中路178号的家中查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欲转卖的出口专供卷烟(贵烟)共计650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系真烟,经贵阳市烟草专卖局估计该批卷烟价值总计27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举报记录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查(勘验)笔录、移送财物清单等;2.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邓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涉案卷烟价值计算的回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贩卖的香烟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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