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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新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66********,汉族,大学文化,住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0日、8月1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武汉**石化有限公司未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陆续从山东东营市山东**实业有限公司等炼油厂采购柴油1378.87吨,总金额7373278.8元,出售给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用于机械设备使用,已查明共计销售606.793吨,总金额3524676.84元。邓某某作为武汉**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负责经营管理,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审查,《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废止,不再作为非法经营罪的行政法律依据。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的柴油系非法经营行。本案中武汉**石化有限公司购进的1378.87吨柴油,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中2018年5月28日在山东**实业有限公司进购了4车闭杯闪点等于60℃的柴油132.48吨,价值812102.4元。但该油品闭杯闪点等于60度的检测报告系山东**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检测,非公共检测机构检测,其检验结果难以作为司法证据采信,且该批次柴油只有购进发票,购进经手人及销售去向不清,缺乏相关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本案经两次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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