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生于195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20年2月15日左右购买渔网,后安装在**镇**村**组一玉米地边,以此防止鸟儿捕食玉米苗。2020年3月31日,其在地边安装渔网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经认定,该渔网属于禁止狩猎的工具。
本院认为,邓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禁猎期使用禁止的工具非法狩猎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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