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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古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古蔺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圆,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古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古蔺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受王某甲邀约,与他人结伙携带枪支、猎狗、猎捕网驱车到古蔺县马嘶乡同心村小地名“飕风岭”,与王某乙等人共同在山林内猎捕野生动物,在他人使用火药枪猎杀致死一头野猪后,邓某某等人共同将该野猪运到项某某家进行烫皮刮毛后分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古蔺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证明邓某某明知他人在狩猎过程中携带并使用了禁用工具枪支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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