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四川合江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江县**公司职工,现住合江县**镇**街**号**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6时许,邓某某于禁渔期在禁渔区合江县临港街道榕山中学背后的长江内使用网兜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合江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邓某某捕捞水产品所使用的网兜名叫罾网,系禁止使用的渔具。
邓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被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禁渔期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本案鱼获物为几条小鱼虾,邓某某已现场放生长江内;邓某某认罪认罚,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全案分析,认为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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