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小学文化,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4522291958********,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邓某某在帮忙处理哥哥邓某甲的后事时,在整理遗物中发现一支射钉枪。因当时邓某某住处位于融水县**镇**村**屯,常有野熊出没到村里吃庄稼,为了防身和守护植被,邓某某把发现的射钉枪拿回自己家中存放,直至2020年3月23日融水县公安局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和查获。因存放在家中无弹药,邓某某从未使用过该枪支。
2020年5月,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邓某某家中所查获的枪状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属于违法管制物,由融水县公安局依法收缴没收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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