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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得检一部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338196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得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得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日主草场上遇到6名云南籍人,这几名云南人向邓某某表示愿意用一支枪和60发小口径子弹与邓某某的一头牛做交换,双方因此事交谈了一会儿,之后邓某某用一头牦牛在那六名云南籍人处交换得一支小口径步枪和60发子弹,随后邓某某为了试一下枪支的准度就用此枪击发了几十发子弹,随后邓某某将枪支和2发子弹一并带回自己的家里并将枪支藏在了房屋院坝内的牛棚内,2020年9月15日邓某某主动到得荣县巴日乡集中缴枪点上交枪支。经鉴定,邓某某上交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枪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涉案枪支由得荣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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