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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林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永州金源养猪专业合作社,户籍所在地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14年4月在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租赁了**山,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16年至2017年底陆续雇请挖掘机将山中植被清除,平整后土地后兴建了养猪场及附属设施,导致原林地及覆盖的植被被毁坏。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养猪场占用林地总面积0.74公顷(11.1亩),被占用林地的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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