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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庄,广东朝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5日将本案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 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年初到2017年中旬,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同案人程某某(另案处理)为同案人庞某某(在逃)找采石点非法采石。黄某某、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陆续为邓某某、程某某介绍了雷州市英利镇幸福农场及雷州市龙门镇沙园村沙园岭的部分土地,邓某某、程某某在承包了黄某某、王某某介绍的土地及其自己寻找的土地后,将上述土地作为采石场进行非法采石,并边采石边回填。期间该采石场被沙园村村民多次阻扰及幸福农场国土部门及雷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制止。

至案发时止,经雷州市林业工作总站鉴定,雷州市龙门镇沙园村东北方采石场被破坏林地面积为57.6亩,已全部复绿。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复绿破坏的林地、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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