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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9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5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1年12月开始,邓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海珠区南泰路**号**中心自编第**号的**商行销售海马干制品并从中牟利,至2020年3月6日,邓某某在上述地址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海马干制品36只,经鉴定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嫌疑人邓某某具有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观故意,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有扣押的海马干36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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