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1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9年10月10日由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包隆回县**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员邓某某在按计划进行钢管支护施工过程中,未按照**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发的《隆回县**路单建式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隆回县**路单建式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地下管线支护方案》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9月10日18时,该项目的钢管桩钻机在隆回县**路段按施工图的钢管桩定点位置进行钻孔作业。施工员邓某某在未探明现场情况、未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施工。2019年9月10日18时22分,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打钻过程中,钢管桩钻机钻断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一级军用通信光缆,造成该军用光缆的军用通信业务中断488分钟。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自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10万元,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隆回县**路段**一级光缆干线承载军用通信业务的证明材料、**隆回县**路单建式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部组织框架图、职能分工、隆回县**路单建式战结合人防工程地下管线支护方案、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处理决定通知、赔偿协议、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关于请求撤案的报告;2.证人贺某某、庞某某、肖某某、涂某某、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齐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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