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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0〕Z11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街**号**,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深圳海关缉私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7年期间,重庆**有限公司从泰国供应商****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水果并低报价格进口。经统计,**公司涉嫌低报税款人民币282.39万元,同期,高报进口多缴税款人民币94.01万元,高低相抵后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88.38万元。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作为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低报价格的违法行为,应对本案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依然认为深圳海关缉私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09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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