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41995********,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通过百度搜索到“大亨互娱”的网络赌博游戏。邓某某下载“大亨互娱”APP,并在客服的推荐下,充值成为钻石会员后,具备在游戏平台开设房间的资格。同年6、7月,邓某某通过微信群先后邀约朋友10余人进入其开设的房间内玩斗牛牛、扎金花等赌博游戏,并从最大赢家中抽头渔利。作案期间,邓某某非法获利约12000元。案发后,邓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赌博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