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1〕Z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住址同上。2016年4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2日晚,邓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88号附1号路边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伍某某贩卖冰毒0.24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0.24克冰毒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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