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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9日下午,吸毒人员杨某某等人需要毒品冰毒吸食,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即通过唐某某、徐某某等人辗转联系上毒贩吴某某,最后互加微信。通过邓某某居中联系、转账,并陪同前往,当天下午杨某某等5人驱车从鹿城区至瑞安市,以700元价格,购得吴某某藏匿在瑞安隆山东路295弄-8幢某处的一包冰毒,当日杨某某等四人吸食该小包冰毒,该四人于2019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处行政拘留。8月9日当天晚上19时许,邓某某又居中联系毒贩吴某某,后陪同“周某某”一起至瑞安,以同样方式,帮“周某某”向毒贩吴某某购得500元的冰毒一包,邓某某随同“周某某”一起吸食该包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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